台灣的經濟部投審會公佈新版本「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畫表」,這份申請表對投資移居申請人加入多項新的條件,包括要求聘用台籍員工、投資最少要維持3年,及要制訂投資的每年預期回報。
新版本的表格要求申請者承諾投資項目維持至少3年,每個會計年度後,都要把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,及聘用員工的文件,送交投審會審查。
表格又增加聘用台籍員工的條件,分別要求填寫每年會聘用員工的數目。如果是新設企業,最少要持續聘用兩名台籍員工,如果是入股現有企業,則要增聘兩人。
新的表格要求投資的效益,要求申請人預估每年的營業收入及其他的經濟、產業效益。
雖然投審會加入這些條件,但是法規上港澳居民申請條件沒有改變,依然是在台灣投資600萬元新台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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